2014年9月27日 星期六

揭開看阿里巴巴詭異的公司治理結構

現在上市的阿里巴巴並不是設立在中國的阿里本體公司,而是一家在開曼群島註冊的殼公司,此公司屬於目前中國政府多數管理人和普通經濟學界根本不懂的一種詭異的〝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

外資(日本軟銀、雅虎和高盛代表蔡系)控股的跨國公司阿里巴巴是披有很多詭異外衣的。近日在紐約上市的阿里巴巴註冊在離岸港(開曼群島),通過VlE模式控制阿里巴巴的中國國內公司。該公司日本軟銀等國際之股權十數倍於馬雲,並且股權永久持有,實際當然是財務及利益主體為日本的跨國公司。只是在國內被VIE控制的阿里巴巴本體是中國公司,由馬雲控制,但這二者不是一個公司並非一個概念,有人就是在利用中國人對於國際金融遊戲的整體無知故意混淆。

所謂〝可變利益實體〞,簡單地說,就是一家大陸公司在美國上市時,美國投資者買的其實不是這家大陸實體公司的股票,而是設在開曼群島上的空殼公司的股票。
這個空殼公司通過一系列運作,在香港設立公司,再由香港的公司在大陸設立全資子公司,並由這個全資子公司與大陸的實體公司簽訂一個或多個協議,達到享有大陸實體公司利益的目的,同時可以規避多種經濟責任。

注: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即“VIE結構”,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US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使用的術語,也稱為“協議控制”。可變利益實體,是指投資者對某一實體有絕對控股權,決策方面不需要依據大多數投票權,同特別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概念密切相關。
可變利益實體為企業所擁有的實際或潛在的經濟來源,但是企業本身對此利益實體並無完全的控制權,此利益實體係指合法經營的公司、企業或投資。

VIE結構實質是國際共濟會金融家近年為規避主權國家公司管製而發明的一種詭異跨國公司形式。VIE結構在中國是根據所謂“法不禁止即合法”這樣的模糊合法性支持的,而同樣也有國際私法原則就是規避一國強制性法律規範的行為無效。

[注:所謂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是美國標準會計準則FIN46(FASB Interpretion No. 46,關於企業合併)中關於(被投資)實​​體的一個術語,是指投資企業持有具有控制性的利益,但該利益並非來自於多數表決權。可變利益實體的概念與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 Purpose Entity)的概念相近。之所以要確認可變利益實體是由於投資企業需要將這類利益實體納入其並表報表的範圍。建立這樣的公司的目的就是完成某些具體的短期任務,比如規避金融風險、避稅或其他監管風險。
VIE是2001年安然醜聞之後產生的新概念。安然事件之前,一家公司對另一家公司擁有多數投票權才會要求合併報表。安然事件之後,只要這個實體符合VIE的標準,就需要合併報表。安然事件之後,美國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緊急出台了FIN46。由於時間緊迫,甚至沒有來得及製定相關會計準則,而是做為一條解釋性條款列在ARB 51(關於合併報表的規定)之下。
阿里巴巴公司股權以日本公司為主,而且上市前是管理團隊提名的董事並不絕對控制,依國際私法日本有司法管轄權!而在美國上市,美國也有管轄權!

而這個公司適用中國法律的依據是沒有理由的。如果是依據中國法律,阿里巴巴公司的同股不同權本身就是違反中國《公司法》的事情,可以依法無效。

司法權是一個國家對這個企業的關鍵權利,有了司法權可要求註冊地國家配合,公司註冊地可要求查你所有密秘後給對方,還有司法執行,其它與日本有法律相關協議的國家也會執行,也就是絕大多數發達國家均認其是日本公司。就如中國規定中國人註冊的特殊目的公司是中國公司一樣!

而中國的司法對美國上市的阿里巴巴是沒有司法權的,對在中國被VIE的阿里巴巴才有司法權,你沒有司法權,憑什麼說這個公司是中國的?

很多人都說是阿里巴巴有董事會的控制權,其團隊要提名11名董事當中的六名。但對董事會外國可以揭開公司面紗的,經常有股東訴訟董事會的事情,你控制的董事會被訴訟會在哪裡訴訟?會依據哪裡的法律呢?

要知道期權和贈股是股​​東會決定的事情!因此每一個合夥人要取得自己的期權,都要大股東的同意,這樣的結果就是他們與大股東的僱員無異!尤其是現在這些富有的、IPO發大財的合夥人紛紛養老去了以後,公司的新合夥人是急需有期權獎勵等等支持來脫貧的,這裡公司的薪金與期權帶來的希望是無法比的,大股東是期權的決定者,這與老闆是無異的,錢是大股東決定的!
同時再有境外訴訟公司董事會的這個威懾,也就是胡蘿蔔和大棒都有了,日本不是你的老闆是啥?這些合夥人都會聽從大老闆日本公司的,如果是這樣,合夥人團體能夠提名多少董事都是無用的,他們可以按照大股東的意思提名董事,同時還可以以此左右董事的決策!並且董事的提名和董事會的決策,大股東要是不滿意,還可以打回去讓他們重新提名。這里合夥人制度只不過是一個面紗或者白手套,控制公司的還是最大股東。

  這樣的政策巧妙在於大股東表面上沒有決定董事會的權利,因此不用在上市公司承擔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卻有實際控制人的權利,還迴避了中國人的民族情緒,讓日本控制的公司可以非常容易的進入中國和得到中國政府的支持,比如就在阿里巴巴上市的當口,中國出台了小微企業月收入三萬以下的免徵稅的規定,等於是實際上承認了網店不納稅的合法性,阿里巴巴的優勢就是稅收優勢,而這個納稅問題也是對其重大的指責,雖然是市場上拉平了傳統商業與網絡不納稅網店的政策差別。

但對阿里巴巴而言,模式的任何合法性支持,都是最重要的利好!我們看到以前大股東侵害其他股東利益、操縱股價等行為還可以通過訴訟來救濟,而這一次孫正義作為大股東卻不會被訴訟了,等於戴上了白手套!因此這個合夥人制度與其說是為了馬雲的控制權,還不如說是給孫正義白手套,還不如說是把一個日本公司很好的包裝了。

  對阿里巴巴的合夥人,也是各種勢力都滲透的,蔡崇信的投身加入,為阿里巴巴帶來了高盛牽頭的500萬美元的天使投資。此人高盛背景,在30合夥人中與馬雲權力一致,都是終身的。而孫正義的投資也是在高盛投資後的跟投!要知道天使投資與風險投資是不同的,天使投資是不看項目主要看人的,此人與高盛的關係是不一般的,合夥人裡面有多少人是高盛的馬仔呢?此人是從來不接受采訪的。馬雲現在更多是一個公司的形象,是一個發言人。

這裡的同股不同權與當年的福特汽車是不同的,人家是一個家族的控制權,現在可不是馬雲和創業者,是一大群人的特權,人數多了就好操縱了。只是這些勢力都滲透了,馬雲的合夥制才能夠通過,這個合夥制且不考慮其背後的因素,就其製度而言,西方的公司治理制度的側重是限制公司管理層特權的,這是與世界主流相悖的!絕對的權利產生絕對的腐敗!管理層如果能夠控制董事會不受限制,誰限制管理層的腐敗?靠管理層自糾嗎?這裡我們總叫這句話的公知呢?公司可不是管理層的,合夥人們也只占公司股份的很小部分!這裡責權利不統一,腐敗的空間很大。對於類似的情況,美國二戰後的發展是在公司股權分散大股東難以監控管理層的時候,以大量的獨立董事控制董事會限制管理層,美國的公司讓獨立董事佔據三分之二的公司是很多的。讓合夥人成為經營層的特權貴族不受限制,限制只來自其內部的自糾,這與美國的普世價值也是不同的。參透了這個,你就會明白很多。

  綜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的就是上市的阿里巴巴的本來面目,合夥人制度看起來很美,但如果你了解其中的博弈本質,經過博弈以後控制權的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這是博弈運籌學當中常見的,我們應當更多的​​以博弈後的結果來看待問題而不是只看問題的表面。阿里巴巴的上市,馬雲得到的是公司上市個人財富的實現,而軟銀則得到更好的以白手套控制公司,他們是共贏的,但對中國怎麼樣,則還在繼續博弈中……

對VIE治理結構中國至少應當考慮採用對等原則。例如美國是否可讓我國企業通過VIE方式控制,而要求美國允許目前美國限制中國投資的企業進入美國市場?例如:華為是否可以用VIE方式無限制地控制某些美國公司?如美不准,我國也應當對等地不准美國對中國這樣做!

沒有留言 :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