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的進步,導致離婚對於現代人來說,似乎已經不再是難以啟齒的事情。離婚這件事兒,主要涉及到財產的分割與孩子的撫養權爭奪問題。基於人們持有的資產類型多樣化,這兩個問題中財產的分割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衝突更為尖銳。
近年來,自然人婚內持有一定數量的比特幣屢見不鮮,並且國家對於比特幣在私人之間持有交易並沒有禁止,一方當事人在離婚時,往往另一方當事人會將本屬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比特幣轉移隱藏,使另一方當事人難以察覺或者追索,致使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
一、離婚時隱藏轉移比特幣的途徑
比特幣交易最主要的特點就是匿名化。但不是說交易比特幣的當事人就無踪迹可尋。一般情况下,任何人均可在公共帳本上追跡他人的交易資訊,並可以追跡到交易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囙此,為了實現匿名化,離婚時一方當事人會通過點對點交易、運用隱私保護的瀏覽器或者採用暗網上的混幣服務,將婚內比特幣轉移隱藏。
現時一方當事人多採用混幣服務,來隱藏轉移比特幣。
什麼是混幣服務呢?
混幣是指使用Tor或洋葱路由器將數據發送到不同的服務器來混淆當事人的線上活動,從而使得連接到Tor的第一台和最後一台機器不是同一個人[1]。
簡言之,混幣是指將一方當事人持有的比特幣發送到混幣器時機器會以不同的地址返還給該當事人,以此掩蓋交易踪迹,從而順利的將婚內比特幣轉移隱藏,並不會被察覺。
二、針對隱藏比特幣的行為如何進行追索?
我國《民法典》對於離婚後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隱藏、轉移財產的行為主要規定在:
第1092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囙此,我國對於離婚後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比特幣的行為時,可以請求法院再次對隱藏、轉移的比特幣進行分割。但是基於一方當事人可能會採取比特幣混幣等行為,聯盟顧問Alan建議,當事人可以採取將舉證責任轉移到另一方的訴訟策略,分割到屬於自己的比特幣。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如果一方當事人所提供證據法院進行審查判斷後,法院認定證據的證明力具有明顯優勢並初步達到了相應的證明標準,此時可以不再要求該方當事人繼續提供證據,而轉由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相反證據。囙此,具體案件中舉證責任轉移的前提條件是負有證明責任一方當事人提供的現有證據已經初步達到相應的證明標準。
離婚後,當事人發現另一方當事人轉移、隱藏婚內財產比特幣,當事人應當提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另一方當事人轉移、隱藏比特幣的的交易資訊,比如提供原比特幣交易帳戶開戶的資訊、交易記錄及餘額,以及提供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的離婚判决等。證明當事人並沒有分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比特幣。
此時,被告就應提供證據證明其沒有轉移、隱藏比特幣的行為、其已經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比特幣與夫或妻一方分割完成等,無法證明時,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當事人在離婚後發現對方存在轉移、隱藏婚內財產比特幣的行為時,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比特幣。但是即使法院支持當事人的訴求,當事人最終是否能分得比特幣還有待實踐。
沒有留言 :
張貼留言